公益團體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繳納的所得稅,財政部同意計入支出費用,當全年度的支出金額占收入比率達70%時,公益慈善團體即可享有免納所得稅的優惠。
財政部指出,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依法繳納的所得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目前,慈善機關團體等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要件者,本身的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外,均可免納所得稅。但免納稅的前提,須是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也就是,若當年度基金收入為100元,支出就要超過70元才可免稅。
此一放寬措施目的避免機關團體已納所得稅,確實無法再支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時,卻因不得列入支出比率的分子計算,導致收支比率未達70%,造成全部結餘依法應課徵所得稅而影響其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能力。
財政部同意慈善、公益等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及勞務的所得稅,也可計入支出費用範圍用,可使支出金額上升,相對較易達到免稅的要件。